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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3〕40号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为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现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率为零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在推动产业升级中培育就业增长点。按照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大力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增长点。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制定对高校毕业生的吸纳计划。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接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四)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市县乡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五)加大社区(乡镇)基层管理岗位开发力度。面向毕业2年内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岗位,协议期限为2年,待遇参照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
(六)积极开发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公共服务岗位。对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八)深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加大见习岗位征集力度,主要面向全市50强工业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征集见习岗位,每年征集见习岗位不少于1万个。鼓励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充分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强见习岗位管理,实行见习期满就业承诺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九)加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力度。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于合伙经营(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十)提高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十一)创办小微型企业给予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养殖场,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十三)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各级各部门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主动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时,至少建设1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驻石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托自有资产和自身优势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达到市级建园标准并通过验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降低高校毕业生入园门槛,对有创业愿望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持有基本信息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经本人申请,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园,享受我市创业孵化政策,享受政策超出其他群体资金支持部分,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在校大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前景,做好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省会就业指导专家团作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
(十五)加大创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各高校要大力开展创业教育,把创业教育列为必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其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接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六)加强就业服务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人事代理、档案转递、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推荐就业岗位等一站式服务。允许异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求职登记,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七)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监测工作,实时跟踪就业状态。建立完善当年市县乡三级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动态数据库。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及时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岗位信息员队伍,实现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岗位信息全覆盖。建立和完善岗位信息员考核机制,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搜集整理上报岗位信息的岗位信息员给予适当补贴。
(十九)大力实施楼宇就业工程。市内各区、高新区要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辖区写字楼密集优势,挖掘楼宇企业岗位信息,创建楼宇就业基地,实现楼宇岗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有效对接。
(二十)大力举办各类公益招聘活动。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实现校企有效对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和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范围给予定额资金补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利用各种招聘形式,积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全年举办招聘会不少于600场,其中大型招聘活动不少于20场。
(二十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建设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提供政策信息发布、网上招聘、就业创业指导、实名登记、在线咨询、档案查询转递等服务。
(二十二)大力开展就业帮扶和援助。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及时掌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状况,开展一对一重点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登记的,各县(市)、区要开辟24小时就业绿色通道,确保其24小时内实现就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四、进一步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落实“一把手”工程,加大督导和考核力度,继续把实现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率为零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明确目标、措施和进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实现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率为零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四)设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预算3000万元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县(市)、区根据财政状况设立该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十五)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真正杜绝就业歧视,严厉打击招聘欺诈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单位招聘行为,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督管理,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法律法规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鼓励他们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最需要的地方锻炼成长。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原政策有关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至有效期满为止)。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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